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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与被告广汉市怡悦建设有限公司、江绪富买卖合同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广汉市怡悦建设有限公司,江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808号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广汉市苏州路南段204、206号。法定代表人:许必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特别授权),广汉市精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汉市怡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海口路二段136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意(特别授权),系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绪富,男,汉族。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诉被告广汉市怡悦建设有限公司、江绪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广汉市三和瓷业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朱怡静审 判 员  陈贤君人民陪审员  谭信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伦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