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喻辉、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辉,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918号申请人:喻辉,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岩,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申请人: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6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4134694g。法定代表人:张守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守兵,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喻辉诉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喻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守兵的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喻辉妻子朱延红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泗洪县泗州大街北侧(富园广场)20幢1-114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守兵的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喻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