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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洛桑领堆诉拉毛东知、加洋金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某某某,拉某某某,加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93号原告洛某某某,男,藏族,现年24岁,系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址夏河县拉卜楞镇白噶尔公司。被告拉某某某,男,藏族,现年22岁,系夏河县人,系甘肃省夏河县人。被告加某某某,男,藏族,现年20岁,系夏河县人,系甘肃省夏河县人,住址夏河县牙利吉乡牙利吉行政村。原告洛某某某诉被告拉某某某、加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洛某某某提供的被告加某某某住址,多次找被告未能找到,原告也无法提供新住址,故原告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闹卡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