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仲帅、杨庭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晋1121执295号本院在执行武仲帅与杨庭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庭庭未在指定期间内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庭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