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06号原告:秦某某,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汪某某,男,60岁,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