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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小凤、肖世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凤,肖世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恢9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世淇,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肖世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世淇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凤支付7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肖世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肖世淇在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72000元,从2013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每月扣留1500元,逐年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世淇在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10500元(从2017年1月起至2017年7月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