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174号原告申某,女。委托代理人兰某,男。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万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