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克胜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克胜,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立军,张道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232号原告:朱克胜,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街道办事处葛楼村1号楼2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438406X。法定代表人:杨辉,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钟立军,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新,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道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朱克胜与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立军、张道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克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克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克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克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柱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