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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张镇、祈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张镇,祈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80号原告:王文杰,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胡细罗,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张镇,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祈端华,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张镇、祈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镇、祈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对被告张镇、祈端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