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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行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易超与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超,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3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超,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0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599208923W。法定代表人洪东升,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超诉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行初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超以本案争议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易超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超撤回上诉和起诉。二、原审裁定视为撤销。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伦泰审 判 员  刘厚勇代理审判员  袁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