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柴长海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919号移送执行部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柴长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罚金一案,本院依具(2016)冀0606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两千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无财产,无公司注册信息,无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我院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召开合议庭,经合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