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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湛雅洁与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雅洁,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1422号原告:湛雅洁,女,199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58号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79009D。法定代表人:邹淑媛。原告湛雅洁与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吉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雅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远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湛雅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受理单的违约金10911元(以房款859172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6月12日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127天)。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部新区某房屋,总金额为859172元,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一年之久后才取得该受理通知单。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远轩公司书面辩称,案涉房屋实际接房时间为2015年6月3日,实际取得受理通知单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远轩公司(甲方)与湛雅洁(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二条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第三条(一)本商品房坐落为:……。第四条(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859172元。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三、对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三)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四、本合同所约定的关于合同登记备案期限、产权登记期限及预告登记期限的天数特指工作日。二十、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湛雅洁向远轩公司付清了房款859172元。2015年5月30日,湛雅洁签署《接房手续书》,其中“身份验证”、“验房”、“业主预缴费”、“业主登记、签约”、“签署收楼书,签收相关文件及钥匙”项目后均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时间为5月30日。其中“签署收楼书,签收相关文件及钥匙”项目内容为:该业主已签署收楼书,签收《业户手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房屋钥匙等手续。同日,湛雅洁向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了物管费、水电公摊费共计774.1元。2016年6月12日,远轩公司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另查明,远轩公司提交答辩状附有《收楼书》复印件一份,其中载明:北部新区某房屋业主已于2015年5月30日,在远轩公司和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同意接收该房屋……双方确认:1.自2015年__月__日起,该房屋由远轩公司交付给业主;2.业主确认收到该房屋进户大门钥匙6+2把、信箱钥匙2把、户内可视对讲1部。下方有“湛雅洁”签字捺印并签署日期为2015年6月3日。经询问,湛雅洁陈述:该《收楼书》落款签字是我所签,但签收楼书和接房手续书、交物管费都是同一天;至于为何写的时间是2015年6月3日,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也不记得当时是否签了时间,也可能是写错了。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接房手续书》、收据、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据。本院认为:湛雅洁与远轩公司自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通知单的时间,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的180个工作日内。对于接房手续书与收楼书中的时间差异,两份证据内容均包含验房、签署收楼书、领取钥匙及两书等内容,但接房手续书中注明的五项手续时间均为5月30日,而收楼书未注明房屋交付日期,且湛雅洁于2015年5月30日缴纳了物管费,湛雅洁称其于2015年5月30日实际接房,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予以合理采信。从该日起计算180个工作日,扣除2015年6月21个工作日,7月23个工作日,8月21个工作日,9月21个工作日,10月19个工作日,11月21个工作日,12月23个工作日,2016年1月20个工作日,2月11个工作日,即至2016年2月18日截止,远轩公司应当取得登记受理单。远轩公司实际在2016年6月12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单,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日向湛雅洁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即从2016年2月19日至6月12日期间,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9880.48元(859172元×0.0001/天×115天,保留整数)。湛雅洁超出上述金额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远轩公司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举证、质证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湛雅洁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受理单的违约金9880.48元;二、驳回原告湛雅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湛雅洁负担3元,由被告重庆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