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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执异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赛娥、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赛娥,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异10、11号异议人(案外人):陈赛娥,女,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高强,男,汉族,住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绿景山庄裙楼二楼东06号。委托代理人:陈宏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住所地:陆丰市区北堤二号贸易城片三楼。被执行人: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区北堤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广东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赛娥对本院作出的(2010)汕中法执二字第27-8号执行裁定查封的部分房产提出异议。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陈赛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陈赛娥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审判长  吴焕义审判员  许少棠审判员  叶剑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似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