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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金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868号原告张金顺,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苏一航,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林。原告张金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顺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原告张金顺承担。审 判 长  彭 威审 判 员  杨丽华代理审判员  余 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