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照平、张世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平,张世征,张明,张云生,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平,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世征,男,汉族,原村委主任现退休,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现居委会会计,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云生,男,汉族,居委会书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委会,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海亮,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照平与被执行人张世征、张明、张云生和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照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1115号的执行。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452元,执行费9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世征、张明、张云生和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