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路兴龙、刘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兴龙,刘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路兴龙,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刘汇智,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路兴龙与被执行人刘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8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查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于2017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人的线索情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8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庆九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