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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飞云、谭立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飞云,谭立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飞云,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毅、郑云卿,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立彪,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飞云因与被上诉人谭立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罗飞云已就本案所涉伤害事实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厦公思(开元)立字(2014)0006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罗飞云被故意伤害案予以立案侦查,该案尚在办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罗飞云被故意伤害的同一事实正式立案侦查,故案涉伤害事实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罗飞云在公安机关对同一事实立案侦查后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罗飞云的起诉;本案预收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荔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