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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住临猗县南环东路88号被执行人:谢某甲,男性,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临猗县北辛乡东卓村七组;被执行人:谢某乙,男性,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临猗县北辛乡东卓村二组;被执行人:谢某丙,男性,1976年3月3日出生,住临猗县北辛乡东卓村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临证字第7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