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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承龙与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檬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龙,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78号原告:赵承龙,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得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住所地:盐亭县麻秧乡檬子村*组。负责人:赵欣,该居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龙与被告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蒙子社区第八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承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承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赵承龙负担。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宜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