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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于志、李祖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于志,李祖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881民督12号申请人:胡于志,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李祖党,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胡于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于志称,2016年底,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安装机子。2017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余下工资款出具欠条,并签字确认,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李祖党给付申请人胡于志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祖党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于志75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祖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