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950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