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丽新、宋岳辉与葛丽霞、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丽新,宋岳辉,葛丽霞,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丽新,男,满族,1966年11月23日生,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岩,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军,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岳辉,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岩,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军,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丽霞,女,满族,1978年6月2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邱丽新、宋岳辉因与被申请人葛丽霞、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2016)吉02民终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丽新、宋岳辉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原审过程中,邱丽新、宋岳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二人独立于森东公司,所以不应突破公司的独立人格令邱丽新、宋岳辉承担责任。综上,邱丽新、宋岳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葛丽霞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森东公司与其股东邱丽新、宋岳辉之间发生了多次、巨额的资金流动,且森东公司的偿债能力不足。邱丽新、宋岳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资金流动的原因。因此,可以认定森东公司存在其股东邱丽新、宋岳辉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情形,致使森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丽新、宋岳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李世秀代��审判员阴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勇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