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振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宇,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2000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建华区及龙沙区的华图教育学校、昂立国际教育学校、贾旭化妆摄影学校、王后雄教育学校等地先后实施盗窃犯罪共15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振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杨振宇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振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杨振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判处杨振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振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华图教育学校内,趁被害人金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上挎包内的黄色稻草人牌钱包盗走,价值人民币90.30元,钱包内有人民币40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2.2016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昂立国际教育学校内,趁被害人乔某不备,将其放在学校服务台内的挎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3.2016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贾旭化妆摄影学校内,趁被害人张某1不备,将其放在身后课桌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9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4.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王后雄教育学校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12办公室内玻璃撬碎,将其放在办公室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0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5.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李某1中医门诊内,趁被害人李国臣不备,将其放在门诊办公桌处的三星牌G7508Q型号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50.00元。6.2016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吉的堡幼儿园内,趁被害人曲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的小米牌红米2型号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30.00元。7.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建明文化艺术学校内,趁被害人李某2不备,将其停放在卫生间桌子上挎包内的人民币70.00元盗走。8.2016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富德生命人寿三楼大厅内,趁被害人李某3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内的劳斯帅特牌手包盗走,价值人民币152.00元,内有人民币20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9.2016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佳福旅店内,趁被害人万某不备,将其放在旅店沙发上外衣兜内的Matras牌钥匙包盗走,钥匙包价值人民币20.00元,内有人民币425.00元、钥匙、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10.2016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达飞唯金公司内,趁被害人于某不备,将其放在公司一楼吧台上的美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00元及人民币100.00元盗走。11.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媛艺国际舞蹈学校内,趁被害人李某4不备,将其放在前台上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0元盗走。12.2016年1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铭洋旅行社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桌上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00元盗走。13.2016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C座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内,将被害人崔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仿COACH牌女士拎包盗走,价值人民币68.00元,拎包内有人民币2000.00元、WEICHEN1998牌黑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14.2016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闵路艾尔注意力培训学校内,趁被害人孙某1不备,将其放在学校一楼吧台内的单肩包盗走,内有人民币500.00元、身份证、魔方、U盘。15.2016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振宇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嘉园小区金智幼儿园内,趁被害人孙某2不备,将其放在幼儿园凳子上的达芙妮牌挎包盗走,价值人民币143.10元,包内有人民币300.00元、杜嘉班纳牌钱包一个、紫色手套一副、一串钥匙、铂金项链、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综上,被告人杨振宇盗窃15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213.40元。2016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振宇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振宇所盗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振宇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振宇的归案情况。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0)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08)龙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振宇被判刑情况及释放时间。4.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振宇在建华区昂立国际学校、龙沙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内实施盗窃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振宇盗得物品被追缴及返还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乔某、张某1、张某2、李某5等15人陈述,证实被盗时间、地点及被盗财物损失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振宇供述,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辨认、搜查笔录1.被害人张某2辨认笔录,张某2辨认出在建华区王后雄教育学校盗窃的男子是被告人杨振宇。2.被告人杨振宇辨认笔录二份,对盗窃现场进行确认。(五)鉴定意见齐价认(刑)字[2017]92、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杨振宇在国际舞蹈学校盗窃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振宇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杨振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振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振宇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梁 迪人民陪审员 莫飞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