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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伯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伯丽,绰号“阎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因在赌博中多次帮忙庄家打图,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50元,于2009年1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伯丽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绍敏出庭,指控2016年4月初至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伯丽在临海市杜桥镇松中村“安化棋牌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徒进行“捺六名”形式赌博。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被告人李伯丽抽头获利一万五千元许。2017年3月3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伯丽在杜桥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伯丽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伯丽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伯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伯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伯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伯丽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开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