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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延与梁赫哲、韩丽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梁赫哲,韩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梁赫哲、韩丽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赫哲、韩丽丹存款人民币48538元及利息、执行费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