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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苏庆志、陈文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庆志,陈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庆志,1964年2月11日,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陈文坚,男,1968年11月23日,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苏庆志与被执行人陈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庆志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土地权属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93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