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可元、王本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可元,王本柱,薛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陈可元,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本柱,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薛维荣,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可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本柱、薛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皖0191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维荣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泉阳路交口恒大帝景XX幢XXX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薛维荣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泉阳路交口恒大帝景XX幢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