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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玉明、李同勤与无锡唯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明,李同勤,无锡唯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463号原告:黄玉明,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同勤,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无锡唯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刘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兴。被告:浙江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苑1幢4单元305室。法定代表人:徐桂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明、李同勤与被告无锡唯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明、李同勤于2017年7月14日与被告浙江开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明确说明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