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保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保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40号罪犯保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姜族自治州黑水县木苏乡罗窝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延中刑一初字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刑期执行自2014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保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保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保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保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