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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应康与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应康,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云05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熊应康,男,1969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刘朝继,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亮。本院执行熊应康与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45784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