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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园区16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92559457。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被执行人倪志文,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522执21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倪志文在中国农业长兴明珠路支行62×××74账户和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62×××18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倪志文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倪志文在中国农业长兴明珠路支行62×××74账户和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62×××1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