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038号原告:孙某,女,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井维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