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林军、覃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林军,覃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74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军,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秉霖,男,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林军,男,汉族。被告:覃事华,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林军、覃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林军、覃事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对被告宋林军、覃事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林军、覃事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