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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于宝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42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于宝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区分局东湖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1万元。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