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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玉枝与宁峰、郭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枝,宁峰,郭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玉枝,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东城小区。被执行人:宁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信合小区2号楼3单元1楼102。被执行人:郭丽平,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信合小区2号楼3单元1楼1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玉枝与被执行人宁峰、郭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玉枝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稷执字第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