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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7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维高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维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7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远征路。法定代表人:顾文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凡,保山市隆阳区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邵维高,男,1979年10月6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本院执行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维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直接给付执行款210000元,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云0523执70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