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文颂阳与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颂阳,申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990号原告文颂阳,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申江,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李爱国,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文颂阳与被告申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原告文颂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颂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颂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颂阳负担。审 判 员 羊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