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强与被执行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强,男,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强与被执行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爱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