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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红、党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红,党来英,王青华,李元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48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商水农商银行胡吉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东红,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党来英,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东红之妻。被告:王青华,女,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李元星,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受理原���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红、党来英、王青华、李元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东红、党来英、王青华、李元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立8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孟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