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新华与向厚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华,向厚均,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塘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833号原告:俞新华,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向厚均,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第三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塘路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81-1号。原告俞新华诉被告向厚均及第三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塘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俞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利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