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398号罪犯陈传军,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长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2016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传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传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审 判 员 李雁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