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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市万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市万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700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万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第四生产队麻底弯3号B座。法定代表人:李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市万亚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