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寿宽、孙荆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宽,孙荆山,苗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宽,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荆山,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苗永芹,女,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寿宽与被执行人孙荆山、苗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付顺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