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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强、李社则、张彦平、李田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强,李社则,张彦平,李田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984号原告: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麟州街。法定代表人:赵向东。委托代理人:李锦春,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系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李社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张彦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李田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李社则、张彦平、李田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4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