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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志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黄志荣,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顺监北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监北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北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孙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