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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守银、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守银,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335-3号申请执行人:侯守银,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县,系村委会主任。协助执行人:广饶县稻庄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协助执行人:广饶县稻庄镇便民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稻庄镇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稻庄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以广饶县稻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名义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协助执行人广饶县稻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稻庄支行账户9050105304042050001244上的存款5293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