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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1民初218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高胡塞尼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0月举行了婚礼,2009年5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09年11月生育男孩高XX,又名高胡塞尼,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6月,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6月,我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至今仍未能和好。现我再次起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0月同居生活,2009年5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1月生育一男孩高XX,又名高胡塞尼,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且生育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2016年6月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离婚;孩子高XX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风林审 判 员  王维霞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