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坚、刘应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坚,刘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586号被执行人:王志坚,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应龙,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丽遂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为此,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加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到位2000元,而其未缴纳罚金27000元;被执行人刘应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加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上缴4500元),而其未缴纳罚金255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两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审 判 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