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民初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与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敏,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941号原告:王会敏,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被告:魏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遂平县。原告王会敏与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敏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借款本金的4%,到期不还还应按未清偿本金每日1%支付违约金。被告魏民作为抵押担保人,愿意用其开发的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中心社区的房产作为抵押。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均不能有效送达,且原告现在不能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会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效洲红审判员  李红歌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