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文学与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学,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学,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法定代表人:陈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邹文学与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为餐饮服务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在颍上县建颍乡财政所处有收入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颍上县建颍乡林拐村村民委员会在颍上县建颍乡财政所处收入2300元提取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军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进 来源: